申诉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4、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必备的材料:
1、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签名的,可由他人代签名,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按手印)、法人或其他组织作申请人时须加盖公章的再审申请书原件,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律事由(即写明依据第二百条哪一项或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申请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须与原件核对无异);
3、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被申请人的,需提供工商登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查档件;
4、委托公民作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提交船营区司法局办理的公民代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出庭函;
5、再审申请所指向的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用以证明存在再审申请事由及其申请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的基本证据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异);
7、其他立案时必备的材料。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