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拘役、管制等刑事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被告为市、县、区级以下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本院受理不服本院的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