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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全与完善司法警务工作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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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09:35:36 打印 字号: | |
  建全与完善司法警务工作制度浅析

船营区人民法院法警队 贾薇

在现代化办公日益变化的今天,法警队作为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肩负着多项工作,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下就是我在基层法警队工作过程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司法警务现状分析

(一)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警队队伍建设的主要

问题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一定比例,然而,一些基层法警大队虽然经几年建设,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甚至远远达不到编制警力数;有的基层法院为解决其他业务庭室人手不够的问题,将法警抽调、派驻到其他职能庭室或做兼职司机,大大削减了警队的实际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2、法警队伍应专项招录专项任用,且考试应增加面试

近几年来,法警队招录人员虽是公务员考试专项编,但录用后被各院下分到其他部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易造成法警队警力不足,但这些人员仍在法警编制内,占用编制却不能履行法警职责。

既然是法警招录考试,就应有其独有的特点,我认为应增加体能面试或附试。与法警本身的工作性质有关,法警每天都要面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每天都接触被告人,每天都要负责法院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有体能等要求。

3、刑事案件数上升趋势不减

近几年来,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在持续攀升,有些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多的警力保障,也有多次开庭情况,对提押、执庭、看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人员老化,改善队伍年龄结构势在必行

司法警察年龄老化是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将院内各部门年龄偏大人员调任到法警队从事工作,但法警队这个部门也是最不适宜年龄偏大人员工作的部门。一名司法警察由于要在日常工作中直面对抗情绪激动的人、身体心理不正常的人甚至是犯罪分子,那是速度与力量的高度融合,对体力与脑力的要求很高。

5、辅助性工作多。与其他庭室不同,各庭室只做自己专项的工作,唯司法警察不仅要尽自己的刑事、民事案件保障及安保职责,还要协助执行,处理信访等突发事件。

(二)警务装备相对落后影响司法警察职权的充分行使

1、 由于资金保障不足,司法警察警用装备不能很好的

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警务保障工作的完成。

2、 警队资金现由各法院管理,无法做到警务装备统一,

整齐划一。造成各院装备、服装、型号、款式不统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装备标准》对基层法院法警在队的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符合标准的并不多,有些法院对警务装备未按规定执行,对应对日常管理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三)待遇保障还需进一步改善

1、工作强度高。通过司法警察的性质我们不难看出,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经常性加班加点,不存在午休及周六周日休息。中午如果有羁押的被告人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按人员比例看管,就没有午间休息;在协助执行与刑事审判庭的抓捕过程中,经常会有起早或贪晚的情况出现。

2、工作危险性高。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除公安刑警以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性接触多类疾病,被传染的机率很大。与法院的其他部门不同,司法警察每日面对犯罪分子、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及上访人员;在协助执行与刑事审判庭的抓捕过程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激烈的对抗以抗拒抓捕。

3、工作辅助性多。与其他庭室不同,各庭室只做自己专项的工作,司法警察每日除看管、提押、执庭等工作外,还要协助信访工作、协助执行、保障院内安保。

(四)刑事保障问题需协调

在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相关法院司法警察要配合刑事审判庭法官执行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有些法院该立案庭送达刑事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而这项工作由法警队来完成。

二、对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严把职业准入关

1、完善职业准入标准和录用、调整、辞退等制度,使人员的配备在政治业务和司法警察技能要高素质,年龄要形成梯次,尽量避免年龄断层,及时将考核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转岗、换岗,对年龄偏大不适宜做司法警察工作人员,在法院内部调换合适的岗位,以保证法警整体队伍的旺盛的生命力,更好的保障法院司法活动的更顺利进行。

2、制定颁发专门针对司法警察职业的相关文件。

(二)完善司法警察员额制度

完善司法警察单独序列制度,实行司法警察员额制度。对人员进行遴选,应螺旋式上升。应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国家进行法官制度改革的同时,可以一并考虑实行司法警察员额制,对司法警察进行改革,以促司法警察工作人员专类管理。对警队应进行双向管理,即由上级警队及本院一同管理。

(三)改善人员任用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警事实上实行的是单独序列制,无论在警衔评定晋升,奖惩、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相比都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但我国的司法警察单独序列只是在最高法院允许和鼓励下各地法院进行的改革和实践,尚未用制度和法律进行固定,司法警察的单独编制也未经国家部委明确,这样没有有效保障队伍的稳定性,在国家

(四)装备配备统一管理

对于需要更换的设备应及时收回旧有的,以免旧有设备装备无处处理;对于资金需求可以由省法院或省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管理、统一采购装备和服装,并及时下发。

(五)待遇需特别保障

在职务调整任用及工资福利方面,应制定相应的文件,提高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在住房、子女入托入学方面努力解决后顾之忧。

(六)刑事保障需分类处理

针对执捕这一事项,因事关公安部门,属跨单位的事项还需省院自上而下协调;针对刑事起诉书副本送达,属各基层法院内部管理,可以由省级法院内部协调或由上级法院单独协调。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