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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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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15:10:53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15日经船营区人民法院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全体干警信访工作认识,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努力化解信访积案和控制新访发生,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信访室是本院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部门。

信访室负责上级政法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交、转、协调信访案件的接收,督促包案部门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协助包案部门向其他机关报送、反馈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信访室负责信访人的接待工作并视情况及时办理或交转涉事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三条[信访涉事人员及其责任]信访案件涉事人员是信访案件办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涉事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信访案件化解贯彻涉事人员包案责任制,实行“一个信访案件、一个包案领导、一个化解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次性落死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目标]努力化解信访积案,严格控制新访发生。遏止进京去沈访;妥善办理、化解其他层级信访,防止演变为进京、去沈访;杜绝群访、非正常访以及过激访和其他重大有影响访;杜绝发生因处访不当、不及时引发恶性事件或高层关注、媒体炒作。

第二章 信访案件办理规则

第五条[全员首接义务]院各部门、各工作人员均有对来访的初始接待职责。经初始接待询问,对不属于本人应处置事项,初始接待人员应与信访室联系、协调、并将信访人引导到信访室。

第六条[信访室首接职责]除直接向涉事部门与涉事人员上访外,信访室全面负责信访初始接待,并按本规定相应处置。

第七条[信访室首接处置]信访室应当对来访认真接待,并详细了解信访内容。

信访室对能及时解释、答复的访求内容,应当直接解释、答复。对经解释、答复仍未化解的,或经信访室了解,信访内容不能或不宜由信访室处理的,按下款规定办理:

信访室应及时就来访做好登记,并同时与涉事部门负责人联系沟通,由涉事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时或约定时间接待处理。

第八条[交转信访事项的接受]涉事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信访室交转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受并办理。

涉事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将接受的信访事项退回或推回信访室。

第九条[信访案件化解班子]涉事部门负责人就信访室交转的信访事项,视情况自行办理或交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报请分管领导办理,必要时,上述人员协同办理。

涉事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案领导三位一体,对同一信访案件连带承担责任。

第十条[信访案件化解方法与途径]信访案件按以下方式进行化解:

(一)解释劝说。信访办理人员应首先了解信访内容、信访原因,对信访人的有关疑问、不理解进行解释、劝说、疏导,使信访人明白、理解、接受。

(二)协调解决。对信访事涉问题存在责任、义务当事方的,应努力在相关当事方之间进行协调,力求在有关当事方之间解决问题,化解息访。对可以由其他单位、机关和个人帮助解决的信访问题,信访办理人员也应当给予协调,自行协调有困难的,报上级信访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引导走法律程序。对所访事项尚有正常的司法程序可走的,信访办理人员要引导上访人进入法律程序,对上访人自行进入法律程序有困难、有障碍的,应给予帮助、协调。

(四)申请司法救助。对信访所涉事项导致上访人生活困难或上访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并能通过救助达成息访协议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请救助金予以救助。

(五)评查终结。经对信访内容全面了解深入研判,认为访求无理的,应当按规定的评查程序对信访案件进行评查,层报上级法院予以终结。

(六)打击处理。对采取违法方式上访达到惩处条件的,应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报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刑事追究。

对以违法方式上访的信访人,信访办理人员要注意在接待处理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保留其违法事实的证据,做好打击处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情况反馈与报备]信访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在信访室或交办机关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或作出情况报告、处理结论,送信访室收存处理或按信访室要求向其他机关报备反馈。

第十二条[信访室督导]信访室适时就交转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对办理人员进行督导,并将临届规定时限未结情况报分管信访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信访案件档案管理]信访室对信访案件建立案卷和档案。

信访案件办理中,办理人员应当随时将相关材料复印送信访室入卷,以便信访室掌握案件情况和办理情况。

信访案件办结后,办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全部材料移交信访室,由信访室存卷归档。

第十四条[随机性工作安排]信访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向院各工作部门安排信访工作任务,院各部门应当及时落实。

第三章 特别规则

第十五条[院长值班接待]涉访部门院级领导应当按排定的班次接待处理群众来访。

信访室应当在考察来访人要求后,视情况向当值院级领导请示,由当值院级领导安排处理。

第十六条[敏感节点工作安排]遇有重大会事、节日等敏感节点,信访室应当按上级有关要求,统筹安排本院值班、执勤、接访、驻访等项工作。

院各部门及人员应当按信访室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不得以部门常规工作理由推诿。

第十七条[涉访突发事件、异常事件处理]下列情况下,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知情报告和视情况及时处理义务,涉事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是问题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

一、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办公区,殴打、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二、在法院内或法院周边哄闹、撒泼、耍赖、聚集、冲击、滞留、示威;

三、涉案、涉诉、涉访人员在有关机关、公共场所以哄闹、聚集、冲击、滞留、拦门、堵路等非正常方式上访;

四、涉案、涉诉、涉访人员自伤、自残或以自伤、自残相威胁;

五、其他突发异常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信访责任人员应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人证言、影像资料等能证明事件情况的证据,并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备查备报。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责任范围]信访案件涉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涉事案件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包案化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因裁判、执行错误或违规、违法、擅权、失职造成信访的;

(二) 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接待、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部门交转意见的;

(三) 对信访事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及时化解,或者对待上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信访事件激化、矛盾加深、影响扩大的;

(四) 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具体责任追究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通报]信访室就敏感节点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信访案件化解进度、交转案件办理情况、随机性工作任务完成与反馈情况等进行适时考核,报院党组批准后制发通报。

第二十条[终身责任与捆绑担责]涉案信访的涉事案件承办人员对信访案件化解终身负责,并不因发生岗位调动而免责。

对于信访缠身、信访人激烈信访以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涉事案件承办人员,视情况提请免去员额法官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专职信访案件化解工作。

信访案件涉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与涉事案件承办人员共同对信访化解承担责任,发生前款规定情况与涉事案件承办人员共同承担终身化解任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排名]每季末、年末,信访室按来访登记与信访档案对立、审、执部门工作人员信访量进行统计排名,并报院党组批准后制发通报。

第二十二条[信访评查与惩戒]信访室组织对发生的信访进行评查定性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被评为有理访的,每件扣发涉事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分管领导50元;被评为无理访但年度内未化解的,每件扣发涉事案件承办人员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分管领导50元;发生进京、去沈访的,每件扣发涉事案件承办人员4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分管领导100元。

能够及时、有效化解信访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前款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减轻或免除处罚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的综合使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数据与结论,均作为评先选优的负面条件,可据此取消有关部门、人员评先选优资格,具体操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本规定由院信访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