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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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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15:12:47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通知

(试 行)

为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结合司法改革的相关内容,全面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船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做如下修改:

第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一)刑事案件:①拟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②案件定性与检察院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③公共场所持械造成重伤拟判缓刑的案件;④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合议庭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⑤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②破产案件;③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且拟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的案件;④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⑤标的额较大的(数额50万元以上)借款合同案件中缺席审理且拟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敏感性非诉案件。

  (四)立案案件:①复杂、疑难案件;②根据上级要求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立案案件;③公益诉讼案件。

  (五)执行案件:①执行过程中发现法律文书或原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案件;②被执行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暴力抗法的案件;③需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案件;④重大评估、拍卖的案件。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八)拟立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九)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十)各类首例、新型、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或处理结果会产生社会反响,引发其他群体性诉讼的案件;新闻媒体所关注的案件。

(十一)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二)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认为应提交讨论或复议的案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须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经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规则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