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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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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30 13:23:47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2016

按照省高院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船营法院的执行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执行工作情况

一、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

我院执行局成立于2002年,现有干警22人(其中员额法官7人、非员额法官6人、书记员1人、工勤2人、法官助理5人、速录员1人)。下设执行科和综合科。执行科11人,负责办理执行案件;综合科9人,负责执行异议类案件、保全案件的实施、信访及综合工作。

近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创立了“三步联动法”、“五层监控法”、“两次会议制”、“三次淘汰制”和中层干部的“三重职责”、办案人的“两重职责”,培树了办案人的“两种理念”,开创了“机场拦截被执行人”等一些队伍管理模式和执行新举措。这些经验和做法先后得到中院、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肯定,我院的执行工作也一直在吉林地区甚至是吉林省名列前矛。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在我院召开吉林地区执行工作现场会上,并于 2013年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

二、执行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一)深入研究执行节点,以工作要点确定监控重点。

执行的流程包含收案分案、财产调查、查封冻结、财产变现、款项兑付等一系列的节点,这些节点都是监控的重点。几年来,我们深入研究各个节点,每年制定《执行工作要点》。下发至每一位干警,并召开全局大会详细解读,执行工作由此有了主线。

(二)抓住执行节点的软肋,用制度规范执行行为。

1、确定灵活机动的分案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

采取三种方式隔离办案人与“关系案”的距离。首先,执行立案交由立案庭负责,两个独立的部门使办案人接触“关系案”变得不便。其次,采取电脑随机派案方式,使办案人接触“关系案”的难度加大。最后,确立专人对案件统一分配和调整,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和办案人能力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对可能产生“人情案”的案件进行重新的分配。通过以上三层屏障的阻隔,办案人接触“关系案”几近不能。

2、确立调查财产的规定动作,倒逼办案人将执行手段

穷尽。

首先,我们制定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规定》,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后确无财产的方可退出执行程序,对申请人不同意本次程序终结的案件,还要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这样就解决了有的案件在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后便“草草”退出执行程序的问题。其次,制定了《关于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书应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的通知》。通过执行公开,由当事人来监督办案人调查财产的全面性,效果更好。

3、建章立制,为规范的执行行为“舒筋活骨”。

几年来,我们制定各种文件多达30余件,为规范执行行为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如针对恢复执行案件管理混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规定》;为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针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疑点和难点问题,制定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适用新的民诉法的通知》等等。

(三)多措并举,以执行工作为核心多角度规范执行行为。

一是严格队伍管理,以此作为规范执行行为的基础。

落实“三次淘汰制”,即凡是不服从领导或者是违反院内外各项规定达三次者一律淘汰待岗直至调离执行岗位。中层干部要承担“管人管案管信访”三重职责,办案人要承担“管案管信访”两重职责。2014年确立了由执行局内部监控、法院各部门对执行的监控、上级领导机关对执行的监控、群众的监控和舆论的监控,由内至外的“五层监控法”。在省院张启文局长来我院调研时,对这一做法高度赞赏,并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这一做法。调研结束后,省院又将这一办法推荐到最高院,在省院和最高院的《执行工作动态》先后刊发,特别是高院还在吉林法院信息上进行了介绍,这一信息级别是报最高院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法委的,这在吉林地区是少有的,在我院更是首例。

二是抓好案件的管理,以此作为规范执行行为的目标。

先是对案件的整体推进。落实了“两次会议制”,即案件排查会和局长办公会。对未结案件实行定期排查调度的制度,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办案人限期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则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其次是对案件质量的把握。除在法律程序、文书质量、卷宗管理等方面严把审查关之外,还重点采取了个案学习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水平。个案学习上,针对执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选取那些具有普适性的案件对办案人及相关合议庭人员进行分析讲解。在集中学习上,我们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日,今年我们先后组织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新的委托执行和拍卖规定等司法解释,使办案人较快适应了法律更新的变化。

三是探索新举措,以此增添规范执行行为的亮点。

在吉林地区甚至是吉林省还没有过先例的情况下,我们与机场磋商,确立了“法院下发“限飞令”→机场安检拦截被执行人→法院拘留被执行人”这一工作模式。截止目前,共在机场拦截被执行人30余人,直接或间接的执行回款800万余元,做法早于最高院和民航总局联合鉴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合作备忘录近2个月。我们的这种具有前瞻性的做法得到了中院的充分肯定,并吸引了其他法院前来学习。省院在2014年(第九期)的《执行工作动态》上、最高院在2014年第6期的《执行工作动态》上先后刊发了该院的这一做法,全省和全国范围内专题介绍了这一执行新举措。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以此增大规范执行行为的辐射面。

我们创立了“本法院内部自身的联动、上下级两级法院的联动和政法委牵头的系统内联动”的“三步联动法”,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执行效率。第一步:加强本法院内部的联动。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执行局内部的“小联动”,将执行科划分为三个小组,集中一批案件的信息统一查询。第二个层次是法院内部的“大联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统一了立审执各部门服务执行工作大局的思想。第二步:加强了与上级法院的联动。第三步:由政法委牵头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政法委的牵头,使公安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有了保障。如我们在办理刘春和申请执行赵玉梅案,拍卖房屋后被执行人拒绝交付房屋情绪激烈,最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机关追究其拒执罪的压力下,自动腾迁了房屋。

五是破解信访,以此扫除影响执行行为规范化的障碍。

首先确立了从信访接待、处置直至化解的一整套流程。

办案人的“两重职责”中要管信访,中层干部的“三重职责”中也要管信访。经过层层的过滤后,对一些重大信访案件则由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接待并处理。其次是强化了“工作痕迹保留”和“初次接待让群众感情认同”的两种理念。要求办案人在执行当中所做的一切工作包括财产调查情况、查找被执行人的情况、当地居委会或是公安部门的调查走访情况等等都要通过情况说明、拍照、调查笔录、工作记事等方式予以痕迹保留;要求办案人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要适当,从所接到的每一起案件开始,从接触当事人的第一面开始,就要注重和当事人在感情上的沟通,要学会尊重当事人,学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打好群众认同我们工作的感情基础。通过这样两种理念的强化,有效地从源头上解决了信访问题。这一做法先后被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执行工作动态》刊发。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下落不明型”案件没有查找能力。

从三年未结案件的统计情况看,被执行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比例平均为64,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为主体的案件难以结案的程度要大于法人。之所以难结,一方面是有些自然人确实没有财产,另一方面是自然人相对于法人而言较易“逃匿”,特别是那些没有正式工作,居无定所的人,离开曾经居住的地点后就很难再找到其人和财产。不象是法人,有办公地点,有工商登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交易所必须的开户行(确不想经营、濒临破产或是“皮包公司”除外)。

从未结案件的原因分析,无财产和下落不明始终是主要原因。对这些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其实也包括那些无办公地点又不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因自身职能所限(没有侦查权更没有找人的技术手段)是很难破解这一难题的,这也导致了这些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对策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资源,通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提供这一资源,因此,通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这种联动机制很有必要。

2.“客观不能型”案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从未结的原因看,平均50%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比例是很大的。这类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种状况与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无关,因此,亦非通过执行法官的主观努力就能实现的,要完全依赖于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增长性的变化后案件才有转机。

3.“协调不畅型”案件欠缺协调机制。

非法集资罪、非法处置查封物罪、拒执罪等案件公安受案难;需现场执行的案件,由辖区派出所和社区等基层组织配合难;刑附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走救助难;具备破产条件的案件,走破产程序难;两家法院之间执行冲突协调难等等。

对策:有关机关牵头建立协调机制。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协助更为重要,因为通过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当事人面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思想压力,往往使其“规避行为”不攻自破,案件也能够顺利执结。但是,公安机关不愿意受理这样的案件,与其沟通起来障碍也很多。可见,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是破解执行难的重中之重,联动的范围、种类、方式方法,特别是引起公安部门对执行案件的重视,如何提高参与破解执行难的积极性是要重点解决的。此外,就是两家法院,特别是跨省法院的执行冲突协调起来很难,如我们与哈尔滨法院在与钜丰制桶案件委托执行的冲突上、与内蒙法院在国家赔偿问题的分歧上,多次协调没有结果,案件信访问题多年没有解决,建议省院在这方面能够为基层院解决困难。

4、“手段未穷尽型”案件法官精力有限。

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动态的,此时没有,可能彼时就有了,但何时有何时没有又是不确定的,若想准确的捕捉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只能频繁的查找。所以执行的频率很重要,这里面除有法官主观的工作态度之外,执行法官的工作精力也很重要。当然,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有些时候会存在对财产的调查并不穷尽的可能,在基层院,平均每名办案人每年收案就得100多件,这还不包括上一年度甚至更远的年份未结的案件,一个案件多次反复的去办,一项一项的财产去查,确实很难办到。

对策:“点对点”的全面铺开,提高工作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5、“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牵扯过多的工作精力。

这里专指一些无理访的当事人。现在看,无理上访的当事人人数呈上升趋势。他们对法院的工作不理解,从申请人的角度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是下落不明的,其债权便无法实现,但这个责任不是法院的,更不是执行法官个人的原因所致。但当事人却把其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易风险归责于法院;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原本欠债就已无理,但经常有一些当事人以生活困难,身患疾病为由抗拒执行,在法院已查封其名下的房屋或者是银行存款、工资的情况下,来法院闹访。尴尬的是,这些人多为年老、疾病、残疾等一些弱势群体的当事人,面对他们的无理缠访,法律规定的一些强制措施无法采取,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上访势头,但带给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压力是巨大的并牵扯很多的工作精力。

对策:得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加大对无理信访当事人的打击力度。

第二部分 执行案件清理情况

一、积案清理情况

在这次的积案清理工作中,我们重点做了五项工作。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这部分工作主要以上级法院下发的积案台账为标准,实际上也是此前在案件补录工作中,我们所补录的从2015年前所有的未结案件底数(上至1989年)。

2、排查已结案件,确定清理对象。

这部分工作主要考虑到在以前的补录未结案件过程中,只是从收案簿、卷宗等形式上初步判断案件是未结的便录入了系统,后来发现这部分案件有已结的,因此,为了准确确定清理对象,确保曾经结案件的案件剔除掉,就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行排查。我们共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办案人自查。由办案人对自己办过的案件进行排查,剔除已结案件,共排查出1137件;第二步,档案室调档。为防止办案人凭记忆自查的不准或有遗漏, 通过到档案室阅卷核对每一个案件,共排查出已结案件474件;第三步,恢复案件的核查。有些案件通过恢复执行程序已结执结,但恢复案件上的是恢字号,与原案号一致,归档时又单独归档,通过原卷宗又体现不出来,这样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信息逐一核对,这部分共剔除出113件已结案件。通过以上三步,共剔除出已结案件1724件,积案总数为3777件,这些案件才是真正需要清理的对象。

3、确定退出类别,开展退出工作。

积案当中,有两类是需要退出的,一类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类就是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祥,无法开展调查财产工作的案件。首先,我们开展的是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对象是那些判决书中未载明被告人身份证代码的案件,通过核查,共有803件案件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无法查到,通过卷宗的相关证据亦无法确认,剔除这些案件后还有积案2974件。其次,就是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财产调查,通过调查,共有1892件案件无财产。最后,确定退出案件,即身份作息不明的案件和无财的案件共计2695件,拟通过省院办法的规定上审判委员会决定退出。

4、将有财产的案件纳入办案流程。

即对有财产的1082件案件分派给办案人,限期办理。

5、工作结果。

制定路线图(见附表),整个工作情况清晰可见。

二、具体数字情况

1、船营法院清积总数为5501件,其中实结执结案件1724件,未结4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730件。

2、截止2016630日,2016年新收案件共723件,其中已结案件163件,实际执结案件6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00件。

3、我院有一件三年以上未执结案件,即司玉洁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民执370号,本案本金60余万元,被执行人已还款92万元,剩余利息4万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承诺于7月末前给付。

第三部分 新收案件分类管理情况

一、分类工作情况

1、确定分类案件范围

确定201613月份的案件为分类对象。理由:基层法院案件多人少,选择性执行现象日益明显,案件在3个月内财产调查工作不能完成,不具备分类的前提条件。

2、分类流程

一是制定分类审定表,表中载明案件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分类情形、拟分类别和审定意见等内容。二是由局领导组织合议庭成员逐进行研究,并听取合议庭或办案人意见后进行确定,法官助理同时填写审定表。最后由办案人或合议庭成员在审定表上签定进行确认。

二、分类的数量及效果

我们共对20161-3月份的共计371件案件进行了分类,经分类后,执行正常类案件75件(其中已结46件);执行关注类案件78件;执行可疑类案件79件;执行疑难类案件129件,不参与分类的行为类案件10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分类的具体情形存在不严密之处,或是具体标准过严,或者包含不了某些类型的案件。二是分类后的具体措施还不明确,导致分类的实践意义不大。

第四部分 执行款清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执行案款清理工作通知以来,我们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截止至2015年底,我院共有执行案款15,734,916.62元,其中明确核查出对应具体案件及当事人的有55件,共计13,888,671.21元。在这55件案件中,兑现了28件,共发放案款2,006,878.96元,仍剩余27件未发放,共计11,881,792.25元。剩余27件未发放案件中,联系不上当事人有13件,执行款有争议2件,案件正在评估拍卖1件,被其他法院冻结3件,预留生活费1件,预留执行款1件,申请人废业2件,市再就业、市城管局为原告的3个案件,由院里统一退,扣划剩余款1件。

除明确核查出对应案件及当事人的案件外,仍有1846245.41元的执行案款未查清,该笔案款无法确定对应具体案件及案件数。该笔案款未查清的原因有:1.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已经退休多年,无法回忆起款项情况;2.由于承办人庭室调动,将款项转到其他办案人名下,无法明确款项对应的具体案件;3.有些剩余款项于2011年、2012年存入,由于年代久远,办案人无法确定款项来源。

第五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情况。

201611日起至2016630日止,我院录入/发布被执行人382次(法人或其他组织),屏蔽/撤销58次(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部分 宣传工作

1、为保证执行队伍的廉洁性,我们创立了“五层监控法”,即,执行局内部监控、法院各部门对执行的监控、上级领导机关对执行的监控、群众的监控和舆论的监控等由内至外的五层廉政风险屏障。省院和最高院在《执行工作动态》上先后刊发了这一做法,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推广了我们的工作经验。

2、“三步联动法”省院和最高院在《执行工作动态》上先后刊发了我院的这一做法,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专题介绍了这一创新。

3、“限飞令”省院在2014年(第九期)的《执行工作动态》上、最高院在2014年第6期的《执行工作动态》。先后刊发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题介绍。

4、我院化解执行信访案件的模式最高法院在2013年第2期的《执行工作动态》上刊发了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