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防范执行风险,为实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执行程序中关联案件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1、实现互有关联的案件合并办理。当两个及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同一的,或者涉案的财产与另案存在着“牵连”等情形时,依照本意见合并至一个办案团队办理。
2、防止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被执行人相同且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申请人的债权时,由一个团队办理,防止各案间争抢有限的执行财产引发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冲突。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破产或参与分配标准的情况下,一个团队办理更可以防止某一个案件的单独处理而侵害众多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3、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将互为当事人的案件合并至一个团队办理,在案件执行标的符合抵销的条件时,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4、全面提高执行效率。在房地分案查封、查封的标的物上存在着抵押权或轮候查封等情况下,合并办理可以解决两案互相等候,甚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掣肘而使案件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的问题,进而提高执行效率。
5、规避潜在的执行风险。在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案件查封,通过合并执行可以解决某一案件忘记续封而另一案件不顾及漏封错误迳行执行的风险。
二、关联案件的类型
下列案件依本意见进行合并。
(一)人的关联。
1、被执行人相同。 两个及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均是一个人(或单位)。
2、申请执行人相同。
3、互为当事人。前一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后一案件中是被执行人,而后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前一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物的关联。同属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分别由不同的案件查封。
(三)强制措施的关联。
1、查封权和抵押权并存一个标的物上。
2、查封权和查封权并存在一个标物上,即轮候查封。
三、基本原则
关联案件由局长办公会依下列原则讨论决定。
1、“法定原则”。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在抵押权与查封权竞合的场合,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经由一定程序首封案件并至抵押权案件。在具备破产条件的关联案件中,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案件统一移送至中级法院。
2、“立案在先原则”。以立案时间为标准,后立案的关联案件合并至先立案的办案人。
3、“措施在先原则”。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为标准,后立案的关联案件合并至已经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的办案人。
4、“熟悉原则”。以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为标准,将关联案件合并至对案件较为熟悉的办案人。
5、“综合考量原则”。根据以上诸因素综合衡量之后做出决定,决定权由局长办公会行使。
四、几点要求
1、充分认识关联案件合并执行的重要性。应本着大局观念通盘考虑关联案件的合并,对防止不同案件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规避执行的风险都有着重要意义。
2、多角度发现关联案件,及时合并。查控室在收案阶段,检索有关联的案件,将新收案件分至应当合并的办案人;案件的办理阶段,办案人发现有关联案件的应及时上报局里;当事人发现有关联案件的,局里应及时研究合并事宜。
3、严格遵守合并的原则,不得违反。各办案人应有大局观念,对发现的关联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对经局长办公研究确定的关联案件应及时交出或接收,不得推诿,尤其不得拒收。
4、严厉追究违反本意见的纪律责任。凡违反本意见导致关联案件未能及时合并,造成当事人上访,引发利益冲突等后果的,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