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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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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1 15:05:2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完善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同时送达财产申报命令书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

二、终结本次程序案件应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1、已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2、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利用查控室网络查控系统能够查到的财产信息;

4、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5、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户籍信息;

6、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状况的情况说明;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要查明工商登记情况;

7、具备罚款、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已采取相应措施,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以上工作应至少在立案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完成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三、局长办公会对立案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案件定期排查,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办案人通报批评。

四、在做好本规定第二条的各项工作后,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交待异议权。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经合议庭合议后可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后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程序的意见应有书面材料并附卷。

六、对未完成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工作的案件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亦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局里指定一名员额法官成立查控审查组对终结本次程序的案件进行专门管理。

办案人对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按《规范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统计表二》的内容逐项填写后报指定的员额法官处审查。

经指定的员额法官审查后,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办案人,并限期补正。

八、终结本次程序的案件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并报局长审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2、执行经过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具体工作情况,要重点写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

3、实现债权的情况;

4、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写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还应载明局长办公会的讨论意见;

5、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后方能按结案处理。

十、法官助理应建立专门的终本案件登记簿备查。

十一、法官助理应将终本裁定书按月装订后报查控室。

十二、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经过查控室每六个月的查询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可将案件做为执行不能类案件退出执行程序。

查控室应将每次的查询结果存档备查。

十三、本办法自201781日施行。

    附件1:《规范执行案件统计表一》

 

    附件2:《规范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统计表二》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