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就等于法官把钱“送上门”了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就要“说道说道啦!”
“执行不能”≠“执行难”
它们之间没有半毛钱关系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举个 “栗子”
被执行人李某因扩大饭店生意规模需要,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了90万元,但因经营不善,导致重大亏损,在约定还款日期到来时,已无力还债。
在执行阶段,船营法院执行局张法官对李某财产进行了“六查”,既查看李某是否有“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同时对其单位及周边居住地等进行现场调查,得知李某确无财产。并在约谈李某时得知,李某名下还有10多名债主,目前都是要债无门。在核查了李某妻子名下房产线索后,也因为房屋产权不明确,陷入无法处置的僵局。本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表示;虽然没有拿到执行款,但法院确实做了很多工作,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但对此表示理解。
张法官说:“像这种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属于非人力所能为之的“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范畴,此时案件执行只能阶段性终结。”
“执行不能”案件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