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能执行我的房子!这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们全家都住在里面,我百度过法条了,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你们敢执行肯定是收申请人好处了,我要上访去!”
自以为是、扬言威胁、有罪推定,这段话出自船营法院被执行人王某口中。2016年,王某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后因多次拒缴按揭贷款,该银行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法官了解到王某一家人均居住在该房屋中,强行腾迁拍卖必然给王某家人生活、上学带来负面影响,本着温情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数次对王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王某可以自动履行。
但王某仍然咬定自己百度到的就是真理,不久以抵押房产为全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今年7月,船营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该房屋,因此驳回异议请求。
异议:以唯一住房为由对抗司法拍卖
2016年,王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购房向银行借款的数额和年限,并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自愿用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此后,王某多次拒不偿还按揭。2016年8月,该银行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抵押房屋,并在司法评估后,启动司法拍卖。
然而,王某以此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4月,法院因此中止司法拍卖。
驳回:法院有权拍卖唯一住房
对此,船营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释法:依法设定抵押房屋 唯一住房仍可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主要争议点是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他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唯一一套住房,就能够免于被强拍卖。但是该法官补充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以下4种情况下,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3、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4、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船营法院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不要觉得自己是“依法赖账”,“唯一住房不能执行?”,那你是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