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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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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30 15:58:06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从严从快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第二条  为涉黑涉恶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第二章     

第三条  符合涉黑涉恶案件立案标准的需在当日完成立案、登记上号。

第四条  立案庭要在案件受理当天,向案件承办庭室移交卷宗、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案件承办庭室需在案件受理当天将案件的受理情况连同起诉书上报本院党组、中院扫黑办、区扫黑办。

第六条  对判决提出上抗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件承办人及立案庭,需两日内将涉黑涉恶案件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第三章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要优先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如无法实现优先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案件承办人需向庭长、主管院长报告,及时调整工作分工。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需在收案当天确定合议庭成员。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需在收案当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第十条  受理后,合议庭需在15日内完成指定辩护与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合议庭需在30日内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完成后10日内召开庭前会议。

第十二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印发的“庭前会议流程”,制定庭前会议提纲。

(二)合议庭可与人民检察院提前做好准备,力争通过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回避、管辖、证人出庭等可能影响庭审流畅性问题。

第十三条  合议庭需在开庭前一周制定庭审预案。按照庭审预案制定庭审提纲,合议庭要按照庭审提纲组织好庭审。

第十四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合议庭需在开庭前一周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庭审过程中的突发状况。

第十五条  在庭审结束后10日内完成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合议庭在评议或讨论决议后10日内完成必要时向上级党委、政法委、上级院的呈报或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案件在形成裁判结论后5日内完成宣判。

第十八条   涉黑涉恶案件在审结10日内将发现的保护伞问题、腐败问题、主体责任与监管问题,报纪委、监委、党委。

第十九条  如需对外公布庭审信息,人民法院应按照《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实施办法》与“三同步”工作机制,制定涉黑涉恶案件的信息发布方案。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二十一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涉黑涉恶裁判涉财产部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组应在判决生效当日移送执行部门。

 

 

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