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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规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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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5 16:04:48 打印 字号: |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规范机制

 

为顺利有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审判工作作风和纪律要求,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纪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错误言论。

第三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对于案件事实不得予以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对于合议庭、法官会议以及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内容均应保密。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利,清正廉洁,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六条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禁止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第七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禁止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第九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依法运用追缴、判处财产刑等刑罚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刑事政策。

案外人对保全的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采取补充侦查等方式,认真调查,厘清争议,确保公平公正处理。

第十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务账目、现金、贵重物品、房产、车辆及其他涉案物品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保全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数目和数量,明确保管措施和责任人员,依法办理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从严从快,严格遵守审限规定,不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存在降格处理、洗清罪名、以罚代刑、量刑畸轻,以及存在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