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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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保障机制
为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法官法》、《吉林市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保障机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注重对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第二条 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王慧明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陶银刚、党组成员、副院长蒲海东担任,成员有司法警察大队队长邓敏、刑事审判庭庭长于亚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王竹云。
该保障小组主要负责受理相关打击报复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有关案件情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上述人员人身安全。
(二)非法占有或者毁损上述人员财物的。
(三)栽赃陷害上述人员的。
(四)侮辱、诽谤上述人员的。
(五)违反规定开除、解聘或者辞退上述人员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上述人员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未经核实,对上述人员给予党纪、政绩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上述人员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其他侵害上述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或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以上人员。
(二)对上述人员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扫黑除恶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所在单位及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区党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开展保护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七条 对于以上协助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介入,开展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九条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稳慎处理对从事扫黑除恶工作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
第十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加强对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保障、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为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人员配备具备保密功能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电话、执法记录仪、u盘等电子设备。
第十二条 我院应当为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人员接送孩子或者抚养老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地优先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在年底绩效考核、立功授奖、创先评优等考核过程中,应对其优先予以考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