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孙绍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绍亢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了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孙绍亢网罗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孙绍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海龙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10人(其中4人未到案)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和“扬威立腕”,长期、持续、多次非法攫取钱财,系列实施强迫交易、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设计陷害他人、非法讨债、跟踪滋扰、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吉林市豆制品产销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业主苦不堪言、业态饱受摧残,严重破坏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另查明:该组织在长期固定从强迫交易的“合作方”以“提成”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外,还通过威胁方式诈取、强拿硬要、任意占有等方式夺取已为其所控的豆制品产销业户财物,以此满足其经济目的并维系其组织生存发展。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绍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绍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