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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亢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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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葳  发布时间:2019-08-02 14:53:47 打印 字号: | |

垄断我市干豆腐市场的孙绍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19年4月22日在船营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孙绍亢组建并由一众被告人等参加的中汇体系,通过系列“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本市豆制品产销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孙绍亢判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处了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孙绍亢等8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首例、也是目前我市唯一一件裁判定“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