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约车服务平台应运而生,更多的人为了方便出行、节约时间成本而选择了网络约车,并且私家车跑“顺风车”似乎也成为了一种“时尚”。然而,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船营法院就接到了一起类似案件。
原来,当事人王某于1月份购买了一辆上下班代步的小型汽车。不久后,为了赚点外快,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成为滴滴车主,利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跑“顺风车”。5月1日17时,王某通过“滴滴”平台搭载乘客从解放大路前往火车站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向王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该车从事营运活动(备注:顺风车),而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性质的车险,遂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于是王某诉至船营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船营法院经滴滴平台调查证实,王某于1月份购买该车辆后随即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成为滴滴车主,在“滴滴”平台上数次发布出行行程,并接受订单搭载乘客。本案事故发生之日是5月1日,适逢国家法定假日,王某通过“滴滴”平台发布行程并接受了乘客订单。按照常理该时间不属于工作日,亦不属于一般上下班时间,王某搭载乘客送至其指定目的地,并按照该软件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为营业性运输行为。车辆因从事网约车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中时间长,使用范围及使用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王某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可是王某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且营运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非运营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最终,船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船营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想利用私家轿车跑“顺风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改变车辆状态,由私家车保险变更为营运车辆保险。不然顺风车“不顺路”,小心保险公司不赔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