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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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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媛媛 韩悦  发布时间:2019-09-20 13:39:27 打印 字号: | |

孕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人并不少见,在造成严重的事故伤害时,孕妇腹中的胎儿如果受到严重影响,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权?近日,船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小赵怀有40多天的身孕,一天乘坐出租车出门,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对面逆向行驶的李某相撞,经交通部门处理发现,李某为无证驾驶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赵进行了放射性检查,该项检查对胚胎存在致畸性的可能,于是小赵无奈的进行了人工流产。那么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乘车孕妇流产,所受损失该如何赔付?船营法院给出了解释。

本案属于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孕妇)流产如何保护的问题。法官表示:原告赵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属于直接受害人,直接损害是胎儿流产给赵某带来的损害,因为赵某是胎儿的准妈妈,与胎儿的关系是直接的。因此胎儿流产给赵某所带来的伤害也是直接的。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是具有生育权利的,本案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赵某腹中胎儿流产,直接损害了赵某的生育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赵某腹中的胎儿在分娩之前属于赵某身体的一部分,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直接导致赵某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故赵某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