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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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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承泽  发布时间:2019-12-02 09:46:17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

  • 被执行人难找;

  • 执行财产难寻;

  • 协助执行人难求;

  • 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查控手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包括: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

  • 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

  • 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通俗地说

“执行难”就是“有钱不还”

“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

我们要解决的“执行难”案件

是“有钱不还”案件

而“执行不能”案件

是“真的没钱”案件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借款2.2万元给李某生产使用,约定2019年10月偿还,但李某未能按时偿还,后经催要无果,申请人王某某遂起诉,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李某支付2.2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随即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船营区人民法院多方调查,李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李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均没有执行完毕。 对被执行人李某财产核查后,确认任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产设备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没有固定收入,船营法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之后,向申请人王某某说明情况,王某某认可法院所做的工作,船营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 1.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但一般限于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如果是经济合同之类的案件一般不会进行救助。

       很多人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债权被束之高阁没希望了……绝不是!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本”后,所有执行措施依然有效,限消、失信等惩戒措施均不会因案件“终本”而退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




如何正确地防范“执行不能”呢?

法官建议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要想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当事人应该树立几种意识:

  • 一要有市场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市场风险意识也必须随时保持。

  •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

  • 三要有树立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 四要有执行底线意识。就发生纠纷的老百姓而言,要心存一颗宽容之心,不要轻易就选择用司法强制力去实现的权利,可以先尝试用沟通协调的方式去感化对方,用对话代替强制。

       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什么是“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同时,对执行法官的工作,多一份理解与信任。我们的执行法官会始终担当负责,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