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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对“黑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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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维卓 韩悦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9: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一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黑车”司机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2019年5月2日,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姜某驾驶的红色尼桑阳光轿车在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的情况下,在船营区实验小学门前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且车内安装了空车灯。该行为违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依法先后向姜某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向姜某送达后,姜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作出催告书,该催告书向姜某送达后。姜某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遂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吉林市出租车运营管理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姜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遂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何谓“黑车”?

“黑车”是指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脱离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证牌和登记入户上牌而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经营车辆。没有同正规营运车辆那样进行定期维护检测,车辆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黑车”司机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学习,未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交通运输意识淡薄,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并且在学校门前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依法对无证运营行为进行惩处。

船营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合法运营车辆,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同时告诫一些违法营运的车主,请勿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营,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触碰法律底线。让我们共同构建健康、有序、安全的交通营运秩序。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