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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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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宗阁  发布时间:2020-08-22 16:01:50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的居住权更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备受百姓关注。下面,我们就暴殄一场知识的盛宴,来尝一尝民法典的“鲜”。

一、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依此规定,居住权就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居住权人依居住合同而取得对他人房屋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二款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定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该种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对居住权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法条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亦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该方面的规定与居住权的设立目的紧密相关。居住权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无住房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问题。除公租房外,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多为比较亲密的亲属、特定具有人身性质关系(如保姆)等关系。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的原则。同时,又兼顾了民法的重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有偿设立居住权。第二、居住权设立的公示方式采登记主义原则。物权的公示包括登记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原则。《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规定可知,我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原则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同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居住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同样应当采用登记主义的公示原则,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了方便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管理,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应当是在房屋所有权的同一登记机关。

第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居住权属于一种在自己房屋上设立他物权的处分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遗嘱的适用范围。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由行为人单方作出,不需要相对人的承诺。只要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能够有效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且包括为子女提供房屋供其居住的义务。一般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该子女对父母房屋享有法定的居住权。

对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对其不负有抚养义务,当然也就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住房。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父母才对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只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关于居住权的纠纷

1、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纠纷诉讼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应当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具体到居住权纠纷,笔者认为,由于《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继承,故涉及居住权纠纷的案件,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居住权人死亡的情形,对于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的诉讼,该案件即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基于债权请求权提起的居住权纠纷,如居住使用费纠纷,因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继承,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决定是否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离婚时,当事人协议约定房屋由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居住权,但未约定居住权期限,后该另一方再婚,双方因居住权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对此情形亦未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居住权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合同未约定居住权期限,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处理。居住权合同作为一种为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人群的生活居住问题而设立的合同,与居住权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按照合同目的解释,一般而言,只要该居住权人的住房困难无法另行解决,该居住权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居住权期限应当为居住权人终身享有,直到其死亡。因此,从理论上讲,居住权人再婚后,仍然对原房屋享有居住权。当然,因离婚而约定设立的居住权,享有居住权一方再婚后,与再婚后的配偶居住在前配偶的房屋内,与通常的民俗习惯不符。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居住权纠纷中,不宜再将居住权期限解释为居住权人终身,而应当根据民俗习惯解释为居住权人再婚时。在此,笔者也建议离婚双方在约定为一方设立居住权时,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这次的学习,相信大家对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保障自身更多的权益。居住权写入民法典,可为今后出台一系列政策铺平道路,让物权制度有法可依。不仅具有实操性,也让房屋属性更明确,由此解决老百姓长期以来对物权的困惑。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