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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逾期不办,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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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惠娟 孙畅  发布时间:2020-09-14 15:03:43 打印 字号: | |

开发商逾期办房证,业主为索赔双方对簿公堂。日前,船营法院对一系列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017年,丁某等人分别与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并且该公司承诺在购房者交齐房款和进户费后500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如今约定时限已过,房产证却迟迟没办下来,丁某一行人将该公司诉至船营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因逾期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违约金。 

法官在庭审中细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故本案最终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丁某等人因逾期未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违约金。

房地产权属证是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约定的基本义务。因此,由于房地产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产权证逾期办理的,人民法院应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