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屡见不鲜。近日,船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牵狗绳致他人摔倒受伤的案件。
2019年10月20日早5时40分许,刘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玄天岭公园晨练,突然间,荆某养的苏格兰牧羊犬冲向刘某,刘某躲闪不及而摔倒受伤。刘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左肩外伤、右手外伤、右肘外伤。事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荆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经船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必须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本案中,荆某饲养、管理的犬只在事发当时,未束绳索,致刘某摔倒受伤,荆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荆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养狗要牵绳,伤人要担责!请广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牵好您手中的狗绳,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伤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