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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欠钱不还,反而变成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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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文敬  发布时间:2020-09-30 08:36:04 打印 字号: | |

朋友之间生意往来借款帮忙实为好意之举,竟然有人背信弃义不仅拖欠还款,还抗辩称借款人涉嫌犯罪?岂有此理!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9月25日,陈某与苗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苗某向陈某借款124万,其中24万为利息。然而,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苗某既未按期偿还本金,也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苗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9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

被告苗某辩称,根据陈某的银行转账明细显示,2017年9月25日陈某将其在农商银行贷款的180万元汇入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同日陈某将180万元中的100万元转入苗某账户,可见陈某提供的借款资金源自银行贷款,而非自有资金,且借款存在收取砍头息及高额利息的情况,涉嫌高利转贷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双方借款合同应为无效,本案应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以收购玉米为由,在2016年向农商银行贷款180万元,是一种循环贷款,此时苗某并未向陈某借款,陈某也没有转贷的意图。2017年9月21日是农商银行第二年循环贷款的放款时间,与苗某2017年9月25日的借款时间上存在一定巧合性。然而一方面货币为特殊动产,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银行贷款自到达账户即改变其贷款专属性质,另一方面陈某与其丈夫王某的财产属于共有,向苗某借款时二人共同财产数额远超过100万元,足以履行银行贷款合同义务,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借给苗某的100万元为专属银行贷款。最终法院不予采纳苗某的抗辩主张,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