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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地滑致顾客摔伤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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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丁睿  发布时间:2020-10-13 08:54:38 打印 字号: | |

约上三五好友,到饭店聚餐,本是一件开心快乐的事儿,但却不慎在店里摔倒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8月的一天,官某到某酒楼参加同学聚餐,恰逢当日下大雨,官某撑伞进入酒楼大堂时,因酒楼地面有水,一个不小心滑倒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住院17天。官某出院要求酒楼赔偿,酒楼辩称并非自己全责:一方面酒楼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官某进入酒楼大堂时,有工作人员大声告知官某注意脚下,且在进门的正前方设有“小心地滑”的指示牌;另一方面,酒楼指出官某自身存在一定责任,官某进门后,没有马上收好雨伞,雨伞上的水珠导致地面湿滑,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自己注意的义务。因双方在赔偿上协商不成,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船营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进行赔偿。官某到酒楼用餐,因店内地面有积水,致官某滑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楼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而官某到酒楼就餐当天是阴雨天气,官某撑伞至店内,走路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酒楼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最终法院判令酒楼赔偿官某各项损失2.6万元。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另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