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都会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以为借钱收息天经地义,自己的请求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事情并非如此。近日,船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而原告李某在起诉时要求被告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最终,李某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李某和陈某是多年的好友,在2019年1月份的一次聚餐中,陈某开口向李某借5000元钱,并承诺还款时会给对方发888元的红包作为利息,李某爽快答应,当场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5000元,次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陈某向李某借款5888元,一年后偿还。在这期间,陈某分别偿还了1000元和500元,到期后,剩余欠款没了动静,李某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8月4日,李某将陈某告到了船营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经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细致询问得知,李某与陈某二人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 5888元,实际出借额是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船营法院按实际出借金额5000元予以确认。去除陈某已经偿还的借款,按尚欠借款本金3500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对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船营法院提醒您:借款合同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中如确需支付利息的,应在借据中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载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