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0年6月,陈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该建筑装饰公司将位于吉林市某商城多层商铺楼的外墙保温、抹灰、外墙涂料工程,共5栋分包给陈某,约定整体交工日期暂定2020年12月,外墙保温含门窗口每平方米单价19元,外墙涂料每平方米单价6元,一次包死,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外墙保温与外墙涂料以单栋楼为基准,承包方完成一栋一结算。陈某依约完成外墙保温工程,该建筑装饰公司应付陈某工程款共计60万元,已付工程款47万元,尚欠13万元。而后该建筑装饰公司将分包给陈某的外墙涂料施工部分另行发包他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涉案工程发包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在欠付该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陈某工程款责任。因该建筑装饰公司拒付陈某剩余工程款,故陈某依法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连夜整理案件材料,详细翻阅案件证据,从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预结算书、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证人证言、支付工资记录、罚款单、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反馈中抽丝剥茧,理清办案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应当认定《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就外墙保温工程,该建筑装饰公司已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形成预决算,故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建筑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拖欠陈某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