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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楼上业主为啥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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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晶  发布时间:2020-12-09 13:32:51 打印 字号: |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本是一起普通的相邻权纠纷,却因《物业服务合同》的明确约定,法院判决被告不担责。近日,船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相邻财产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因侵权引起的特殊相邻权纠纷案。

据了解,原、被告同住船营区某小区,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20年9月21日,被告屋内漏水,因被告家中无人,原告遂要求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关掉该楼的进水总闸。但由于进水总闸生锈,物业管理人员用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才将总水闸关掉止住漏水。此次漏水事件导致原告家中客厅、餐厅和一间卧室屋顶及墙面多处渗水,一些物品也因浸水而毁损。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事件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自来水供应未安表到户,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小区居民安装分水表,小区各户分水表之前、总水表之后的供水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只是由于设计上不合理,使共有供水设备有一部分设置于业主室内,而破裂的供水管在被告家中分水表之前,因此致害的水源所有权并非由被告个人所有,该案被告并非相邻权行使人。同时,小区业主已将公用设备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房屋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该案中,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害的水源并非从被告个人所有的供水设备中泄漏,而是从小区共有供给排水设施中泄漏,因此其维护、修缮及管理的责任不属于被告。水管破裂之处虽在被告室内,但处于单户水表之前,该处水管的所有权人及管理者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实则也是漏水事件的受害者,因此被告对于自己室内的公用设备既无管理权利,也无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相邻权行使人,即该起案件的侵权人。后经法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拒绝追加物业管理公司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由原、被告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相邻权行使人三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因物业服务过程中管理不善,致使通过被告室内的共用进水管部分破裂,导致原、被告双方财产损失,原、被告均系漏水事件的受害人,被告不应为此漏水事件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原告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简单的判断水从何人家中流出即起诉谁;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放过任何细节,尽职尽责到现场勘验、调查,发现了这起看似简单的相邻权纠纷中的特殊之处,作出了正确的法律判断,案件出现了戏剧性转变。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