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民生活大百科”包罗万象,其中很多法律规定较之以往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今天,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看在《民法典》当中担保责任的承担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019年1月19日,任某向张某借了八万元钱,承诺在2020年6月1日前偿还该笔欠款,并为其出具欠条,且在欠条上载明了如任某到期不还钱,则由担保人邢某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还款期限已过,张某多次催讨未果,一怒之下,张某于2021年1月初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给付欠款八万元,邢某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在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新出台的《民法典》第686条对此做出了修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目前该案已在船营法院立案,但尚未开庭。如果经审理,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那么该案邢某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即张某在未经审判或者经过仲裁,并对任某的财产进行依法执行前,邢某有权向张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几字之差,但对于责任承担却有天翻地覆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