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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勇担使命】“十百千万”为民实践——船营法院温馨提醒:购买保健品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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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敏 周桓羽  发布时间:2021-05-05 10:04: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健康已然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第一话题。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无良商家抓住了老年人渴望“长命百岁”的心理,开始大肆宣传保健品的“神奇”功效。

 

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保健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某保健品声称含有某成分,可以让人体百余种慢性病不药而愈,甚至对各种癌细胞也有抑制作用,石大爷听说后,竟然信以为真,冲动之下购买了一万多元的该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石大爷并未看到任何医疗保健功效,反而受到多种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石大爷诉至船营法院。

船营法院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此产品。       

船营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案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并按购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官温馨寄语:

1、购买保健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

2、保健品不等于药品,不要轻易相信夸张的虚假传宣传广告。

3、要索取并保存好发票,一旦侵权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