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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勇担使命】“三个规定”学习 | 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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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4 16:25:56 打印 字号: | |

1、“ 三个规定 ” 是指哪三个规定?

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3、关于记录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作了哪些要求?记录有没有范围限制?

《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规定》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4、关于通报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是怎么设计的?

《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5、关于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

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