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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勇担使命】“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盗窃犯的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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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8 14:25:5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某浴池二楼休息大厅内,将休息的客人李某手机偷走,经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5000元。

法官点评: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钟维佳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本案盗窃所得,经鉴定仅为5000元,如果是初犯偶犯,可考虑判处拘役刑,但考虑其以往,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屡教不改,且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虽然其表示认罪悔罪,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后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