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尤其是改善住房条件的追求也日益强烈,由此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
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闫某在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购置房屋一处,并按约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康某得知闫某预出售上述房屋,经二人协商后,签署了《购房协议书》,当日,康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等相关手续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康某在办理产权证时得知案涉房屋仍备案记在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康某立即找到闫某及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闫某、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康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经多次协商均未果,遂诉至船营法院。
法官认为:闫某与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康某与闫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案涉房屋的连环买卖中,买方均已付清购房款,卖方也均已向买方交付房屋,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康某要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确认闫某与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康某与闫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闫某、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康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康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