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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学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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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24 16:38:24 打印 字号: |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