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文梳理与解读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9-03 13:24:46 打印 字号: | |

一、知识产权条款

《民法典》第123条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罗列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种类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七类知识产权。同时,该条款还做了一个开放性的兜底规定,即知识产权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作为质权的有关规定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权进行出质融资。《民法典》通过两个条文对知识产权作为权利质权进行了规定,即《民法典》第440条和第444条。其中,《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出质(提供担保)。而第444条规定了质权设立的条件和知识产权出质后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444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买卖合同中知识产权处理

《民法典》第600条对买卖合同中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即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一般不视为转让了附着在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具体规定如下:

“第600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四、技术合同

《民法典》的合同篇的典型合同部分的第二十章用了45个条文(第843条-第887条)对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以及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技术合同与技术类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因此将技术合同的45个条文均归为《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条款。

五、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自2008年国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国家层面一直强调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也有很多动作。这一次,将惩罚性赔偿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规定纳入《民法典》中,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如果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中没有关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能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其知识产权,就可以根据此条款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具体如下:

“第1185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六、知识产权所得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的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知识产权收益有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的第1062条规定如下: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