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法官,我买了张某的房子,购房款都交付了,但是他不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咋办?”
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公平审理下,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家住吉林市的王某房子拆迁,获得一套房屋。其后,王某将房屋卖给了张某,没过多久,张某又把房子卖给了李某。在李某交付全部购房款后,占有使用该房屋。当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已俱备时,张某却不配合协助办理,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张某、地产公司及拆迁公司一并诉至船营法院,要求他们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及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虽王某、地产公司及拆迁公司与李某并无合同关系,但因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而王某为第一手出卖人,张某为前手出卖人均有协助办理义务。而房屋现登记在地产公司名下,所以王某、地产公司均应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子的背后是民生,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船营法院通过不断努力,着力把一件件涉及民生案件办到老百姓的心坎里,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