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让精神病人成为“法外之人”
——船营法院依法审理两起强制医疗案件
分享到:
作者:李晶  发布时间:2022-05-25 16:41:30 打印 字号: | |

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适用普通意义的刑罚措施,但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执照”,精神病人亦不是“法外之人”,为了不让其放任自流,避免再次危害社会,法律为其设置了特别程序——强制医疗。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依法审理了两起强制医疗案。

案件1. 2021年11月1日早6时许,在本市船营区某单元楼内,小李(化名)持匕首将其母亲杀死在家中。经鉴定,小李(化名)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朦胧状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2. 2021年7月16日7时许,小张(化名)与本市某饭店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小张(化名)用事先准备的红、黄色油漆泼到饭店门口牌匾、门框、石壁、玻璃等处,用石头将该烧鹅店侧门砸坏,并使用打火机将店门口柱子点燃。经鉴定,小张(化名)系未特定的精神障碍,案发时为发病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院受理公诉机关对上述两起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后,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并在征询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对该两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但两起案件的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强制医疗的费用、场地、期限均提出顾虑,有抵触情绪,针对该种情况,办案法官耐心开导,释法明理,告知强制医疗不仅能治疗被申请人的精神疾病,还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强制医疗机构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会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最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该两起案件均依法当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目的,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上述两起案件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有效约束了精神病患者,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