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经过:徐某到船营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债务人李某偿还其已故哥哥借款17万元及其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转账记录。被告李某辩称该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自己并未收到借款17万元,该笔钱款只是自己帮助提现,且多名证人可以证实。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徐某的哥哥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的焦点,船营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徐某提供的其哥哥本人去银行办理转账业务的凭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是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以上凭证无法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存在,故该院对于徐某的诉请予以驳回。船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经吉林中院审理后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人民群众在涉及到自身金钱和利益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制化进程取得巨大进步的体现。证据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故大家应在具备充分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时予以起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