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亲戚介绍与刘某相识。刘某于2019年8月向张某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却迟迟不归还欠款。张某几经催讨,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本金40万元,并要求刘某爱人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应当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该笔借款虽是刘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所借,但款项数额较大,张某又无法举证证明刘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亦无法证明李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