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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退租未提前通知房东需要赔偿? 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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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晓晨  发布时间:2022-07-11 15:47:3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船营区某处的网点用于经营,年租金为人民币8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按年付租,被告应于当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下一年度房租租金。2021年8月,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始终未予回复且未支付租金。2021年9月,被告通过他人口头转达原告不再承租该房屋。原告认为因被告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承租人周转期间所受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三个月租金损失。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提起诉讼是因为被告并未提前协商退租事宜,而是在第二年租期期满后告知,未给原告预留寻找新承租人时间。而被告则因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停滞,无力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为减少损失,遂告知原告退租事宜。随后,主审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原告方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半月租金损失,原告收到损失赔偿后向法院撤回了告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利益……”被告与原告签订3年期房屋租赁合同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在第2年租期期满后即通知原告不再承租该房屋,造成原告预期利益损失,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虽然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对诉请金额做出让步,但最终被告也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