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为他人花费50万元
2009年8月,甄女士(化名)与尹先生(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领证结婚。次年,二人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后来,随着尹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工作越来越忙,甄女士为了家庭辞去工作,多年来安心地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尹先生。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在某次饭局中,尹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华小姐(化名),很快就和华小姐好上了。华小姐因买房急需50万元,尹先生便瞒着妻子甄女士向华小姐母亲的账户转账50万元用于买房。
甄女士最终将杨小姐告上法庭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甄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是有了外遇,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甄女士来说无异是晴天霹雳。甄女士一气之下将华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属于自己家庭的5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尹先生在与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甄女士同意,给婚外女性无偿转账50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华小姐应向甄女士返还该5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