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是未成年人。2019年9月,张某随父亲前往福建打工期间,因张某父亲视力不好,让张某帮忙操作手机银行系统,张某趁机记住了手机银行密码,用自己手机注册了微信号,绑定父亲的银行卡。后,张某在快手直播上认识了女主播宋某,宋某告诉张某其没有男朋友,想要同张某交往,在此期间,宋某多次以买衣服、手机、笔记本电脑、交房租和为母亲交住院费为借口,让张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其转账。直到2020年7月8日被张某父亲发现为止,张某已陆续向宋某转账133672.14元。张某父亲认为儿子遭受宋某诱骗,故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微信及支付宝资金为绑定其父亲银行卡获得,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张某系未成年人。现张某向宋某转款行为未得到父亲追认,故张某赠与宋某款项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宋某返还张某133672.14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