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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倾心调解促和谐 法官办案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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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22-11-08 16:40:33 打印 字号: | |

“赵法官,公司法人和代理人都远在外地,来吉林开庭就要被隔离,这怎么办?”

近日,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监庭赵越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由于该案原告系江苏无锡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在外省,受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短期内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也是心急如焚。


2018年,金某因融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业务,后金某与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履约担保合同》,约定该融资担保公司受金某委托为其银行贷款债务向金华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因金某对金华分行的透支债务连续逾期,故金华分行向融资担保公司发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知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该融资担保公司于2019年10月向金华分行履行了代偿义务,代偿金额共计人民币74,561.32元。江苏无锡某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江苏无锡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并将其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下对金某享有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该公司,且融资担保公司通过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并通知了金某,江苏无锡某公司已经取得了对金某的追偿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该案后,赵越法官认真查阅卷宗,理清思路,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金某,金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参加庭审。该案原告诉请事实清楚,且双方在庭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只是具体数额有待确认。

赵越法官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下异地庭审的不易,为达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良好效果,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开庭调解。调解过程中,赵越法官认真核对双方出具的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并与双方仔细核对偿还金额,考虑到金某已经偿还了25000元,双方调解意向较强,金某还款态度积极,赵越法官继续居中调和,最终在征得原告同意下,剩余欠款分两次偿还。双方通过电子签字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和解,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赵越法官通过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的方式调处矛盾纠纷,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