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校园安全氛围 创造温馨学习环境
分享到:
作者:李雪峰  发布时间:2022-11-29 16:49:50 打印 字号: | |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也是推进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件回顾:

小明(化名)是吉林市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跑向集队地点时,被学校操场上铺设的地砖凹陷处绊倒,导致嘴唇摔伤、两颗门牙牙根摔断,随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的管理责任,故小明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应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该案小明同学受伤,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故对于原告小明所受损害,船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中事发时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被告不仅要对原告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而且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原告人身安全。被告某中学与其他学校共用操场,没有自己独立的教学操场,在操场已不平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维修,致原告在上体育课集队时踩到操场凹陷处摔倒受伤,被告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认知及辨识能力,其应清楚自己在不平整的地面奔跑存在一定的危险,造成此事故原告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考虑,被告学校应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责任。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