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驾驶甲公司的运输货车与王某驾驶乙公司的旅游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乙公司将大巴车送去维修历经28天,车辆停运28天。经鉴定,旅游大巴车每天纯收入(损失)为人民币1500元。现乙公司将司机孙某和甲公司及甲公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均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4.2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注意到原被告多为企业单位,秉承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第一时间开展了送达工作,随即就遇到了困难,该案各方当事人分散在长春、九台、沈阳等多地,且多数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经过不懈地沟通、查找和协调,最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现场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方式完成了送达工作。
开庭审理时,多方当事人针对停运损失的承担主体、损失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地争论,大家各执一词。承办法官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和各方提举的证据,认真梳理案情,理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判断该停运损失应该由孙某的雇佣人甲公司承担。对承办法官来说,承担主体和数额虽然明确了,但一纸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纠纷,尤其疫情当前,企业生存、发展十分不易,如果案件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对双方企业的经营发展更为有利,更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甲公司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定依据,并为其剖析各种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和乙公司沟通协调,争取调解的可能。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两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停运损失2.3万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特意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一直以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立足本职,不断强化服务企业的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助力,为人民幸福努力,为吉林振兴添力,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