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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五千元手机! 只赔偿三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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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驰  发布时间:2022-12-12 17:18: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购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快递收得多了,难免会遇到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一旦遇到此类纠纷,消费者又不清楚该如何维权,今天船小法就为大家以案说法!

去年10月,薛某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华为P50型号手机一部,花费4926元。由于其母亲使用不便,薛某欲退回该手机。于是薛某将手机交付给快递代收点,并通过微信告知收件人等信息,支付快递费10元。之后薛某按照邮寄单号查询快递信息,却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快递也不翼而飞。快递公司声称快递未保价,最多只赔偿三倍运费,薛某不服诉至船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依据规定丢失货物只赔三倍运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使该条款在快递单面有记载,也属于未经磋商、自我免责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薛某下单时或代收点已经对相关保价规则进行了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快递公司或代收点在营业场所有相关告示,亦未给薛某的邮件单据上载明足以引起薛某注意的保价规定。现给薛某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4926元。



法官说法

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赔偿。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额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