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在生活发生变故时多一份保障,大部分人会选择购买保险。但买了人身保险,却在理赔时遭到拒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船营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孟某(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医疗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到期前,孟某均按规定时间进行续保并缴费。2021年5月中旬,孟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在经过治疗出院后,孟某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2021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以孟某投保前患有“肠梗阻、糖尿病”违反健康告知为由,作出《客户告知函》,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孟某不服向船营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询问行为是启动投保人告知程序和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保险公司虽抗辩孟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孟某自2018年开始每年均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故孟某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船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孟某医疗费、护理费及保险金。
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认真阅读并且了解保险条款。若遇到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