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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说法】投保险遭拒赔糟心 法院判令赔付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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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驰  发布时间:2023-02-07 16:08:08 打印 字号: | |

您好,我在你们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今天过来理赔,这是需要的材料。

不好意思,您的医疗票据非国家公立医院开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我们无法赔付。

为什么无法赔付,没有人告诉过我啊!

协商无果,杨某一纸诉状告至船营法院,明明有重疾险却遭拒赔,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





案件回顾:

杨某与钟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14日,杨某(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被投保人为钟某等3人,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责任为恶性肿瘤或重大手术疾病医疗三百万元。2020年9月19日钟某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淋巴瘤,先后分别在北京京西肿瘤医院住院、北京南郊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5月27日死亡。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社会统筹报销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38530.8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钟某两次治疗都是在非国家公立医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钟某在保险期间患有恶性肿瘤,应当按照案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关于某保险公司以北京京西肿瘤医院、北京南郊肿瘤医院均为非国家公立医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问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文本合同与杨某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针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同时在保险单据上以明显文字、字体作出标注。现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保险单据上亦未采用明显字体作出提示,故某保险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杨某保险金38,530.8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