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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说法】老年人在老年公寓被第三人致伤,老年公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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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影  发布时间:2023-02-27 15:26: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在老年公寓被第三人致伤的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为83岁高龄老人,在某老年公寓托养。某日,第三人李某某进入该老年公寓期间,因与张某发生口角将张某打伤。张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数千元医疗费用。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老年公寓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赔偿要求总额高达50余万元。

析理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该条法律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权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是针对于侵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老年公寓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老年公寓作为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营利机构,其面对的为年老体弱的高危人群,老年人具有自我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差等不良体征,所以老年公寓除应对老年人负有帮扶、照顾、看护、膳食等义务之外,还应在其经营场所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第一责任人李某某为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李某某应当承担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责任。但本案并非张某起诉侵权人李某某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而是张某起诉老年公寓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案件,所以应当从张某与老年公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分析老年公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与老年公寓之间确系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老年公寓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该案经办案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明确了身体权纠纷和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不同的法律依据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主体。经过办案法官多次沟通、调解,该老年公寓同意支付张某赔偿款14万元,其余款项由张某另行向侵权人主张。


法官提醒


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养老机构如何规范其行业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此,提醒养老机构提高服务防护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标准,让老年人尽享颐养天年之福。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