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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家属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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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帆  发布时间:2023-03-14 15:42:2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多,“银发市场”悄然出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住进养老院。但是,养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等导致老人受伤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老人如果在养老院摔倒了,养老院在法律关系层面承担哪些义务?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2022年某一天,李爷爷(化名)在养老院去厕所的路上摔倒,腿部多处骨折。经诊断为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李爷爷出院后无法正常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每天24小时的陪护和照顾。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看护义务,在老人摔倒后未及时通知。但养老院认为李爷爷入住养老院时签字确认自己是全自理老人,并不需要养老院24小时看护,其女儿也会在白天到养老院照顾老人,养老院在老人摔倒后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无法达成合意,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爷爷的服务标准为自理型老人,具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协议中无约定需要挽扶其完成大小便,故李爷爷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养老院的员工发现后虽然立刻给其女儿打微信语音电话但却未接通,也未向其他家属拨打电话告知老人情况,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检查(或咨询医生)以确认摔倒严重程度和送医治疗,两个小时后其女儿回拨电话才得知李爷爷摔倒,直至当天晚上家属赶到养老院后李爷爷才得以送医就诊。 

国家明确要求老年人受伤时养老机构应当转送医疗机构救治,虽然此时养老院依照新冠防疫政策进行封闭,但其仅通知家属不能免除其应当将受伤的老人送医疗机构救治的义务。在此过程中,养老院未及时对李爷爷送往医院,具有过错。虽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养老院对跌伤、骨折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养老院应承担的法定管理义务,不能作为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李爷爷摔倒受伤应当由自己负主要责任,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对李爷爷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家属在送老人入住养老院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老人的看护类别及协议约定内容。如果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并非因养老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