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用工者未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船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崔某系城市户籍下岗工人,下岗后无固定工作,以打零工为生。2021年3月15日,经人介绍,崔某到一处新建项目工地打工。该项目总承包人为某建设工程分公司,后该公司又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于某,崔某在此从事放线测量工作。一直工作到2021年9月17日,崔某没有领到过任何工资报酬,经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于某雇佣崔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管理、测量等工作,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工作结束后,于某应当向崔某支付全部欠付的工资,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利息。关于崔某请求某建设工程分公司对于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以劳务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且崔某不属于农民工,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雇佣他人进行劳动时,雇主应秉持诚实,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及时结清劳务工资;劳务者要清楚劳务方是谁,该向谁主张权利,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